商学院学位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根据湖北大学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精神,成立商学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条 院学位委员会是院内有关学位问题的咨询和评审机构。
第三条 院学位委员会换届时间与院行政换届时间一致。在任期内,如有成员不能参加院学位委员会的工作,可另选他人递补。
第四条 院学位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通过申请学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2.审定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门数、考试方式方法,审批主考人员名单;
3.审批免除外单位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申请书;
4.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及论文评阅人员名单;
5.评审学位申请人员的有关材料,并作出拟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6.提出本院申请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及初步审议和推荐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名单。
第五条 议事规则:
1.需要院学位委员会咨询的问题和评审的事项由院学位委员会成员的2 /3以上委员到会,并由到会委员2/3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2.院学位委员会形成的决定为最终决议。
第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学位委员会主任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