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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
作者:商学院 时间:2011-10-08 点击数:

商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为提高我院学生工作水平,规范学生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是我院学生工作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在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由院党政有关负责人和从事学生工作的干部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 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换届时间与院党委换届时间一致,如有人员不能参加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可另选他人递补。

第五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职责:

1.根据校学生工作安排,结合我院学生实际,研究和制定学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落实学校《班主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向院党委提出班主任工作人选的意见,指导班主任工作,负责班主任工作的检查、督促和考核,推荐优秀班主任人选;

3.指导院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开展工作,协调和安排院团委、学生会、社团联干部人选,培养、教育、考察、选拔、使用好学生干部;

4.指导学生班集体建设和开展校园文体活动;

5.推荐并审议学生的各项表彰;

6.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人选;

7.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困难,审议并推荐学生困难补助的等级;

8.定期对学生进行考勤检查,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依据校、院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9.积极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和组织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在学生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10.做好学生假期社会实践工作,将学生所学理论知识与具体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动手、动脑等各方面社会实践能力;

11.做好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工作、学生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工作、新生入学教育和毕业生教育工作、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

第六条 实行会议制度,每学期召开2-3次学生工作委员会会议,需要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评审的有关事项,由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成员的2/3通过方可有效,形成的意见报院党委或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学生工作委员会主任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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