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条例是《商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条例》的附件。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的范围是:分管普教、成教工作的院、系、部负责人、教学秘书和教师。
第三条 院分管教学负责人的职责:
1.传达学校和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有关教学与管理的文件、决议和精神。
2.组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定与修改工作,制定学期教学与管理工作计划。
3.布置教学与管理任务,抓好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协调全院系、部的教学分工。
4.研究教学改革的方案与措施,落实教学管理的方案与措施,检查教研、教改立项的实施情况。
5.组织对引进教师的业务考核。
6.参与组织学生第二课堂活动。
7.向学院提出系、部负责人、教学秘书和教师的奖、惩情况调查报告。
8.向学校和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提交学期教学与管理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四条 系、部分管教学负责人的职责:
1.向本系、部教师传达、贯彻学校及学院有关教学与管理的文件、决定和精神。
2.组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定与修改,制定学期教学管理工作计划。
3.落实学期教学“四定”任务(包括教学分工、教材选订、审查授课计划、安排课程见习、专业实习、安排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撰写等),配合院负责人协调系、部之间的教学分工与其它任务。
4.进行日常课堂教学管理,组织听课、评课(含普教、成教的全体教师),并填写听课表。
5.进行教风、学风、考风建设;召开学生代表会议,听取教学反映,进行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
6.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活动。
7.参与对引进教师的业务考核。
8.向学院提出本系、部教师教学奖、惩的报告,提交学期教学与管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
第五条 教学秘书的职责:
1.配合院、系、部负责人落实学期四定任务(包括发放授课计划、教材,报课程表、授课表),组织学生领发教材等。成教秘书负责排课表、安排教室和教学点、与教师联络、计算工作量和发放聘请教师劳务费等。协调教师教学分工。分发、催收有关授课计划表、教学质量表、教研立项表等。
2.加强与学习委员的联系,收集学生反馈的教学信息,并及时向院、系、部负责人反映。
3.组织好期中、期末考试,准备并管理好各种考试试卷。制定学期和各类补考的监考教师、院领导巡视的计划表。
4.负责外语、计算机等通级考试的安排(包括报名交费、监考安排,成绩通知与证书发放等)。
5.配合院、系、部负责人,组织教学检查,组织课堂教学考勤,负责学生请假审批。
6.填报学生的学习成绩、毕业生成绩,办理和发放毕业证、学位证书。
7.领发、报销学生专项实习经费。
8.保管有关教学文件、试卷,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条 教师的职责:
1.服从院、系、部负责人领导,搞好与教学秘书的合作,积极承担教学任务,积极参与教学管理,提出改进意见。
2.认真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活动,积极申报教研立项和认真进行教研立项的实施。
3.认真进行脱产进修、攻读学位和岗位进修,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4.严谨治教,认真备课,写好教案,科学安排各教学环节。狠抓课堂教学,提高讲授效果,认真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认真指导毕业论文。
第七条 全院教师和管理工作者团结协作,顾全大局,讲求效率,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对于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成绩突出者,按院有关条例给予奖励。对于工作拖拉,出现教学与管理事故者,按院有关条例给予处理。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院长。
湖北大学商学院
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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